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梅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郭梅枝於民國90年6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4 月9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6,07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 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⑴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⑵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⑶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⑷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⑸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⑹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⑺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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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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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郭梅枝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73,743元│ │月10日起 │8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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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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