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56號
PTDV,108,司促,3756,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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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吳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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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