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84號
PTDV,108,司促,3684,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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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劉富正即劉泰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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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