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債 務 人 劉富正即劉泰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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