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69號
PTDV,108,司促,3669,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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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敏綺 


      蘇幸蓁即蘇敏珍


一、債務人蘇敏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蘇敏綺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幸蓁即蘇敏珍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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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