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尤邵群
尤生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捌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尤邵群前於民國102 年至106 年間,邀同債務人尤生
寶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01,924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尤邵群自107 年12月1 日起未依
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93,884 元及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7 年12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尤生寶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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