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毛安艷即尚美油漆行
代 理 人 王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宥清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貨款有無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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