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繳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抗字,89年度,79號
TPHV,89,再抗,79,200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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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抗字第七十九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右聲請人請求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八十九年
度抗字第一三八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在一審起訴請求張福根給付者,除基於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請求返還價款外,尚基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規定及契約第七條之 約定,附帶請求違約金,自屬一訴主張買賣價金返還請求權,並”附帶”主張違 約金,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人等主張之懲罰性違約 金伍仟壹佰萬元,不併算其價額,一審法院自不應徵收該部分之裁判費。然一審 裁定及鈞院裁定皆認定,再審聲請人等所請求之標的為價金、違約金及利息,且 分別計算出各自之數額,非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而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其 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一審及原審裁定未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而駁回再審聲請人等返還溢繳裁判費之聲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 七七號解釋,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違誤,爰聲請再審云云。二、按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既規定為「附帶」主張,係「其他孳  息:::違約金等請求」與主要主張有主從之關係,即主要請求不存在時,其附  帶之請求即無從附麗而為計算請求 (如銀行界請求返還分期付款之借款而附帶請  求按時間計算之違約金)之謂也。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在原審起訴請張福根給付者,除基於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 買賣價金外,尚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及契約第七條之約定而請求違約金,且分 別計算出各自之數額,此違約金之請求係可與返還價金分離獨立而為自主之請求  ,自係符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有關違約金之給付,若有具體之數額,即為  獨立之請求而非附帶主張,無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二項之適用,故應依同條  第一項併計其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三年度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第四四號參照),原裁定說明再審聲請人請求之標的為「價金、違 約金及利息,且分別計算出各自之數額,非以一訴附帶主張利息或其他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而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並無違 誤,再審聲請人認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自非可採,其聲請再審難認為有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李 錦 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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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