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61號
PTDV,108,司促,3561,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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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參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仟壹佰
  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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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