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57號
PTDV,108,司促,3557,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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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裕吉 
債 務 人 鍾坤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參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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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