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務 人 汪宥忻即汪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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