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藍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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