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潘美如
潘呂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美如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潘呂淑惠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
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
為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1,6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10月1 日止,共結欠21,602
元及自107 年10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
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㈢、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
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 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 計算。債權人於108 年04月01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
亦即自107 年10月1 日起至108 年03月31日其利息、違約金
之利率計算為1.15% ,自108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呂淑惠、│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 年│年息百分之1.15│
│ │21,602元│潘美如 │0 月1 日起 │3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 │ │4 月1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潘呂淑惠、│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21,602元│潘美如 │1 月2 日起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10,逾期超過6 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