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26號
PTDV,108,司促,342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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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石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ㄧ百零七年十ㄧ月
  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石宗岳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
  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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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