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16號
PTDV,108,司促,341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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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芓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芓妘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8 年3 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
  臺幣(下同)1,092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
  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 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28,532元 │陳芓妘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3 月27日起 │      │        │
├──┼─────┼─────┼──────┼──────┼────────┤
│ 002│67,377元 │陳芓妘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     │3 月27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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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