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89號
PTDV,108,司促,3389,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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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伍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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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