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伍哲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