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60號
PTDV,108,司促,3260,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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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6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潘振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
  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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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