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聲請人與張和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債務人張和仁再首次參加勞保之加保日期勾稽比對資 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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