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怡蓉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張峻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係受讓第三人顏彤伊、顏鈞澤對債務人等之
債權,故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與送達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簽收之債
權讓與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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