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祝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