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066號
PTDV,108,司促,3066,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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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祝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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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