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馬其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汪招明、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佑
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明㈢之部份,台端請求之金額係新臺幣30,450元
(107 年10月至同年12月之款項)或40,600元(至108 年1
月之款項)?又利息為何均主張自107 年9 月11日起算?上
開款項債務人汪招明係於107 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
20日、1 月20日方有給付義務,是否變更利息起算日。
二、又若聲明㈢之請求金額有變更,則請確認聲明㈣之請求違約
金數額。
三、聲明㈤之部份:請提出台端於108 年1 月28日之陳報狀附表
五之本票(號碼:APB0000000)、附表六已到期之退票理由
單。
四、請陳報聲明㈤欲分別向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
顧中心、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
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請求之金額。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