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9號
PTDV,108,司促,1999,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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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林兆童 

債 務 人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進(已死亡)

特別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零陸萬柒仟陸佰
  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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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