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潘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
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九五計算
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