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4號
PTDV,108,司促,1874,201904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曾周慧華即曾鴻仁之繼承人


      曾冠銘即曾鴻仁之繼承人


      曾雯琳即曾鴻仁之繼承人


      曾晉翊即曾鴻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曾鴻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