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0號
PTDV,108,司促,1530,2019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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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裕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違約金請求部分係依據「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條之約
  定請求,惟該條款所載乙方(即聲請人)得自逾期之日起迄
  處分完畢日止按所定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則
  上開「處分完畢日」是否係指對債務人之股票(擔保品)為
  處分?若是,為何可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請釋明之,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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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