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裕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違約金請求部分係依據「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條之約
定請求,惟該條款所載乙方(即聲請人)得自逾期之日起迄
處分完畢日止按所定融資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資違約金,則
上開「處分完畢日」是否係指對債務人之股票(擔保品)為
處分?若是,為何可請求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請釋明之,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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