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6號
PTDV,108,司促,1466,2019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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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鶴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金額之欠款明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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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