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6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鶴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金額之欠款明細。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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