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26號
PTDV,107,訴,926,2019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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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滿州鄉公所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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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