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秀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錫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8 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113,1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88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