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林天富 屏東縣○○市里○鄉○○路00號
被 告 鄭裕民
訴訟代理人 林楧織
被 告 郭進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王伊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莊勝雄
陳思廷
張晁瑋
楊詠婷
曹儒林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