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9號
PTDV,107,訴,439,2019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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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林天富  屏東縣○○市里○鄉○○路00號
被   告 鄭裕民 
訴訟代理人 林楧織 
被   告 郭進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王伊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楊宜樫律師
被   告 莊勝雄 
      陳思廷 
      張晁瑋 
      楊詠婷 
      曹儒林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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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