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7號
PTDV,107,補,797,201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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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
  項第6 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債權讓與取得對訴外人即債務人曾絹媚
  曾榮綿之借款債權,尚有新臺幣(下同)5,351,246 元本金
  及利息暨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代位曾絹媚即曾榮綿對被告等
  訴請分割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屏東縣○○鎮○○段0000○0000
  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聲明:被告所有之系爭不
  動產,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原告既請求代位分
  割,則應以系爭土地全體所有人為被告始為適法,是原告應
  於上開期限內,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過院,逾期將駁回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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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