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梁樂兒即梁曜祥、楊栗馨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 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 院之判決,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 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 有後而為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 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有最 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 號裁定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梁曜祥於民國10 5 年2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200 萬元、② 2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105 年3 月24日起至135 年3 月24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 速條款(即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仍未履行,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嗣原設定義務人 兼債務人梁曜祥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邀同原設定義務人 楊栗馨分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梁 曜祥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2 月18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 務,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其後原相對人楊栗馨於106 年7 月19日死亡,核其繼 承人之一劉晉華業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高雄少年家 事法院家事庭107 年7 月4 日高少家美家司雄107 司繼字第 494 號拋棄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是僅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 人梁曜祥及相對人梁樂兒二人為被繼承人楊栗馨之合法繼承 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原設定義務 人兼債務人梁曜祥嗣後亦於107 年8 月1 日死亡,核其繼承 人均未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107 年12月13日屏 院進家慧字第1070036914號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 是相對人梁樂兒為被繼承人梁曜祥之合法繼承人。經查上開 債務,梁曜祥自①106 年8 月24日、②106 年9 月24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26, 441元、②192,518 元及利 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書面催告通知仍未履行,依約視為全 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相對人梁樂兒為被繼承人梁曜祥之合 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經聲 請人再次書面催告通知相對人清償債務仍未履行,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客戶往來帳戶 查詢、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屏院進家慧字第0000000000 號拋棄查詢回覆函、高少家美家司雄107 司繼字第494 號函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梁樂兒即梁曜祥、楊栗馨之繼承人,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梁家豪於108 年3 月5 日具狀表示,相對人梁樂兒已於國稅局催報遺產稅 時辦理限定繼承,並主張訴訟標的金額所含之違約金、利息 應計算至原債務人死亡之日。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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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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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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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隆山│ │778-3 │ │0 │0 │97.8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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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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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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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90 │力行街596巷4號│枋寮鄉隆山段7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0.63、二層40.00、│ │全部│ │
│ │ │ │8-3地號 │、四層樓房 │三層40.00、四層22.80,│ │ │ │
│ │ │ │ │ │總面積143.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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