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欣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坤煌等6 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坤煌、張王秋月已死亡,故無當事人能力,是否撤
回此二人之部份聲請。
二、陳報台端是否主張羅文珍之連帶責任?又因主債務人張坤煌
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羅文珍、張王秋月
,嗣張王秋月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死亡,而由張坤銘、張
淑娥、張育惠繼承,故請更正本件標的為:①如不主張羅文
珍之連帶責任,聲明應更正為「羅文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
坤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坤銘、張淑娥、張育惠於繼承
張王秋月所繼承張坤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元(詳下第三項)。」;②如主張羅文珍之連帶責任
,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張坤銘、張淑娥、張育惠於繼承張
王秋月所繼承張坤煌之遺產範圍內與羅文珍連帶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元。」。
三、又查,聲請人之債權額為執行不足款新臺幣1,098,332 元(
若事後有清償,應陳報最新金額),故是否更正本件請求標
的為新臺幣1,098,332 元,如是,請一併載明於聲明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