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4號
PTDV,106,醫,4,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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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蘇金滿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蔣百聰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被   告 屏東信合美診所即湯介晨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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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