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歸麗卿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鍾邱輝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范盛楠 屏東縣○○鎮○○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張峰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蔣美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李國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陳阿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信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柯進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鄒瑞富即鄒水?冖~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鄒厚望即鄒水?冖~承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向屏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2 條第1 、2 項明文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該財產有別除 權。而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次按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
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債條例第118 條 及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 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僅有如附表所示之 財產,並無任何保單價值解約金。此有債務人105 年3 月7 日更生陳報狀(於更生案件中陳報財產內容)、107 年1 月 4 日民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陳報狀、105 年5 月17日 陳報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18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70000212號回覆函、職權調閱債務 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關於債務人名下坐落 屏東縣○○○鄉○地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 1/2 )、同段235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2 )及 其上91建號(門牌號碼中正路二段63巷12號)之房屋等三筆 不動產,本院原擬按拍賣程序進行拍賣四次之變價程序,並 於108 年2 月19日就上開不動產按拍賣程序進行四次拍賣之 變價程序的處分方式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各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意見。然抵押權人中華民國內政 部營建署具狀陳明欲就其設定抵押權之標的行使別除權。嗣 本院斟酌上開不動產之財產總額如按公告現值核算現為1,39 7,700 元。惟經職調閱本院103 司執37246 號卷內委託城鄉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所載,上開不動產鑑估 結果價值為1,825,640 元,前揭不動產中屏東縣○○○鄉○ 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1建號(門牌號碼中正路二段63巷 12號)之房屋分別設有內政部營建署之抵押權,尚欠810,64 4 元,第二、三順位鍾邱輝妹、蔣美花之抵押權,各尚欠1, 000,000 元;而屏東縣○○○鄉○地段000 地號土地亦各設 有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勝楠之抵押權,上開台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雖已全受清償,惟仍尚欠范勝 楠485,000 元本金及每百元日息按每佰元日息三角計算之違 約金,經核算後上開不動產於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已顯有不 足清償上開內政部營建署、鍾邱輝妹、蔣美花、范勝楠等抵 押權人之債權,且抵押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已具狀陳報欲就前 揭不動產抵押權行使別除權,已如前述且亦有卷內陳報狀可
稽。據此,上開不動產縱經選任管理人進行拍賣,拍賣所得 價金扣除前揭抵押權擔保債權、管理人報酬及拍賣費用後已 不足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故已顯無拍賣之實 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且附表所示之機車過於老 舊,亦無甚清算價值。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上開財產已屬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 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 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 議決議如主文所示。綜上所述,本件清算事件因除附表所示 之清算財團財產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產,堪認債務人 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上 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
│ │
│清算財團財產 │
├───┬───────────────────────┤
│ │ │
│種 類│ 標 的 暨 處 分 方 法 │
├───┼───────────────────────┤
│不動產│一、土地: │
│ │1、屏東縣○○○鄉○地段000 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
│ │2、屏東縣○○○鄉○地段0000 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 │
│ │二、建築物: │
│ │1、三地門鄉三地段91建號建築物(建物門牌號碼為 │
│ │ 中正路二段63巷12號) │
│ │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 │
│ │三、處分方法: │
│ │上開不動產之財產總額如按公告現值核算現為1,397,│
│ │700 元。惟經職調閱本院103 司執37246號卷內委託 │
│ │城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所載,上開│
│ │不動產鑑估結果價值為1,825,640 元,前揭不動產中│
│ │屏東縣○○○鄉○地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91建號(│
│ │門牌號碼中正路二段63巷12號)之房屋分別設有內政│
│ │部營建署之普通抵押權,尚欠810,644 元,第二、三│
│ │順位鍾邱輝妹、蔣美花之普通抵押權,各尚欠1,000,│
│ │000 元;而屏東縣○○○鄉○地段000 地號土地亦各│
│ │設有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勝楠之普通抵押│
│ │權,上開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雖已全受│
│ │清償,惟仍尚欠范勝楠485,000 元本金及每百元日息│
│ │按每佰元日息三角計算之違約金,經核算後上開不動│
│ │產於清償抵押權人之債權已顯有不足清償上開內政部│
│ │營建署、鍾邱輝妹、蔣美花、范勝楠等抵押權人之債│
│ │權,且抵押權人內政部營建署已具狀陳報欲就前揭不│
│ │動產抵押權行使別除權,亦有卷內陳報狀可稽。據此│
│ │上開不動產已顯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
│ │團之外,不予以處分。 │
├───┼───────────────────────┤
│動產 │86年出廠,車齡已22年,車牌號碼000-000 號,排氣│
│ │量101CC 的重型機車一輛,因過於老舊無拍賣實益,│
│ │且是債務人日常代步之用,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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