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40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140,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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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蘇順興
代 理 人 王志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邱志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 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民國107 年12月26日增 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1 第2 款亦已明定。又法院為認可之 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 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可參照。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 個 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6,000 元,總清償金額1,152,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 之18.61%。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 第106 司執消債更140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債權 人可決。
三、經查:
?抾酈?人陳稱現任職於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鎮區○ ○○路000 號)業務部擔任機械五金業務人員,每月底薪36 ,000元,此外每月尚有合計4,000 元至5,000 元不等之業績 獎金全及勤津貼,平均每月薪資為40,000元至41,000元等情 。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且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 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享展王企業有限公 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附卷可稽,所陳應足堪採信 。再者,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6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04 、105 、106 年間申報分別僅為 0 元、0 元、175,000 元,債務人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 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薪 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40,000元至 41,000元為其所得,惟上開數額尚須扣除勞保費441 元、健 保費296 元,爰以39,763元(計算式:40500 -441 -296 =39763 )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 力之基礎。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新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另司法院民事廳107 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8 年每月最低



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每月為 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其次,司法院108 年1 月17 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勿庸 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本件債務人陳報與其另一 名手足共同扶養其母陳○里(26年3 月生),經查陳○里於 104 至106 年度所得資料,其所得數額僅分別為2,964 元、 3,012 元、3,623 元,而陳○里名下雖有包含門牌號碼屏東 縣○○市○○里○○路000 巷0 號房屋及土地在內等4 筆不 動產,及包含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之數筆股票投資及投資金額分別為10,8 10元、15,610元、9,770 元之東訊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投資 ,因上開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為未上市之公司,未有交易價格之紀錄,屬變價不易且無 甚實益之財產,而東訊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投資金額不多( 未足40,000元),尚不足支應陳○里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 必要生活費用,且上開房地及股票未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 可用以支付生活費亦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卷可佐。又陳○里每月雖分別可領取7,463 元之中低收入 老人津貼,惟在領取7,463 元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以外不足必 要生活費部分者,堪認其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如以前揭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866元核算之,債務人每 月分擔其母扶養費應為3,702 元【計算式:(14,866-7463 )÷2 =3,70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爰以每月 3,702 元列計其應分擔之母親陳○里扶養費數額。其次,債 務人現於高雄前鎮區之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任職業如前述, 債務人名下於高雄市並無房屋可居住使用,故承租高雄市○ 鎮區○○路000 號3B室房屋居住,每月租金5,500 元,該數 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 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 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2,388元,連同上開租金 5,500 元,總計17,5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 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本院斟酌債務人實際 居住地區為高雄市,又其陳報數額雖略逾高雄市以最近一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一點二倍定之數額即每月15,719元,惟該數額是包含租金之



支出,且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證明,堪認債務人所列必 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鷁L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前項第三款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 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消債條 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及同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 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亦 已如前揭規定所明文。而本件債務人名下雖有坐落台南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所有權應有部分1/4 ),目前該筆土地使用現況為水溝,依本院委託現代地政不 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所載,上開不動產鑑估結 果價值為169,799 元遠低於該筆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 數額,顯見土地價值不高。其次上開土地為與第三人共有之 土地,且為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無法做道路溝渠以外之使用 ,處分實屬不易,從而上開土地價值擬不予列入債務人清算 財團之財產價值。參照上開規定所示,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826,936 元【計算式:39763 ×72=0000000 】,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 扶養費1,526,544 元【計算式:(17500 +3702)×72=00 00000 】,所剩1,336,392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 0 =0000000 】,僅須其中5 分之4 即1,069,114 元【計算 式:0000000 ×4/5 =0000000 】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 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 1,152,000 元,已較1,069,114 元高出82,886元,依法堪認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 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 第2 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 ,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6,000元, │
│2.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8.61% │
│5.債務總金額:6,190,490元。 │
│6.清償總金額:1,152,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84,554│ 219│ 15,768│
│ │有限公司 │ │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355,222│ 918│ 66,096│
│ │有限公司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82,295│ 988│ 71,13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017,239│ 2,629│ 189,288│
│ │有限公司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00,200│ 259│ 18,648│
│ │有限公司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840,950│ 2,173│ 156,456│
│ │有限公司 │ │ │ │
├──┼────────┼──────┼─────┼──────┤
│ 7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 857,109│ 2,216│ 159,552│
│ │有限公司 │ │ │ │
├──┼────────┼──────┼─────┼──────┤




│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73,879│ 966│ 69,552│
│ │有限公司(原債權│ │ │ │
│ │人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397,338│ 3,611│ 259,992│
│ │有限公司 │ │ │ │
├──┼────────┼──────┼─────┼──────┤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781,704│ 2,021│ 145,512│
│ │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6,190,490│ 16,000│ 1,1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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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展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