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38號
PTDV,106,司執消債更,138,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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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奎諒即李鑫鴻即李國中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
保 證 人 王炳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崇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 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 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 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000 元 ,總清償金額288,000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5 .96%,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 6 司執消債更138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但未獲債權人 可決。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及本院調查詢問程序筆錄中均陳稱目前以 開計程車為業(靠行之車行為第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每 天平均開車時間約10小時,惟因屏東地區搭乘計程車代步之 乘客人數本來就不多,加上近年來優步租車加入運輸市場及 其他較具規模之車隊競爭,所以實際載客人數與每趟載客所 得金額皆較過往幾年少,又計程車每月所得須視載客數量而 定,故近年收入金額較少,平均每月淨收入僅約18,000元至 19,000元,且並非每月都能有穩定收入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 明確,且本院調取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確實自77年 12月22日起迄今均投保勞保於屏東縣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其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業如前述。且觀諸債務人104 年 至106 年間之歷年所得資料均為0 元,顯見債務人除上開自 承之計程車收入外應無其他工作收入,且其計程車收入亦確 實不多,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 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問筆錄等附卷可稽,堪認債務人 所陳屬實。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收入金額偏低且不穩定,是 否能如實履行更生方案尚非無虞,惟債務人表示其友人即保 證人王炳翔願協助其處理更生債務,故仍願提出每月清償4, 000 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王炳翔同意擔任保證人,本院審 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王炳翔之資力如下:
?怮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07 年 12月26日增訂之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已有明定。另司法 院民事廳107 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 8 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費用,每月為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其次,司法院 108 年1 月17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債務人聲請更 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 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



符者,勿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足參。債務人名 下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市○○街0 號房屋居住使用 ,每月租金3,500 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債務人 陳報每月租金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 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 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1,3 66元,連同上開租金3,500 元,總計14,866元。核其款項均 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 復未逾前揭臺灣省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 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數額每月14,866 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 適當。以債務人收支數額觀之,其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 僅餘3,134 元【計算式:18000 -14866 =3134】,雖尚不 足更生方案清償金額4,000 元,惟債務人陳稱保證人願協助 其履行更生方案之數額4,000 元,顯見其確實有清償之意願 及誠意。次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計算前 項第三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 產,及得依第九十九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 產,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及同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觀諸債務人名下財產資料,債務人並無不動產,其財產 除於94年出廠,車牌號碼為7033-7G 號,車齡逾14年之汽車 一輛外,並無投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有 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本院斟酌債務 人自77年12月22日起迄今均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業如前述 ,以債務人現年56歲之齡,其如欲再以從事其他職業再投入 勞動市場以賺取所得維持生活實屬不易,又上開汽車已出廠 逾14年,且為債務人日常職業所必須之工具,該車輛雖非無 清算價值,然為符合消債條例第99條之立法意旨即確保債務 人重建經濟之機會,避免債務人無從維持生活,故授權法院 得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 務人可預見之收入等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 圍之。據此,本院爰按前揭規定將該車輛不予列為計算清算 財團財產之價值,而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4,000 元,清償總 金額為288,000 元之更生方案,已遠高於債務人名下清算財 團財產,亦足認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所示「清算 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據上所陳,本件債務人計程車之收 入雖尚非穩定,然債務人已徵得其友人王炳翔擔任保證人, 應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迉誑颿O證人王炳翔現任職於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



月收入約41,000元至42,000元,與其勞保投保薪資43,900元 大致相符,保證人收入尚屬穩定,又債務人每月收入除日常 生活之用外,其現每月尚需清償9,000 元更生方案清償款, 有本院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2 號裁定附卷可參(經查明該更 生方案是於100 間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2 號裁定認 可,每月清償13,500元,該更生方案清償至109 年2 月即清 償96期而履行完畢),本院斟酌本件證人於100 至今收入數 額顯有增加,且每月收入穩定,更方方案亦將履行完畢,亦 有王炳翔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職 證明、107 年度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電子閘門網 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以王炳翔收入應足確保債務人更 生方案之履行,則本件更生方案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 2 款、第63條第1 項第8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五、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穩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4, 000 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王炳翔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 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 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4,000元, │
│2.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5.96% │
│5.債務總金額:1,803,469元。 │
│6.清償總金額:288,000元。 │
│7.保證人:王炳翔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9樓之1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92,654│ 206│ 14,832│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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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25,777│ 279│ 20,08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A豐( 台灣) 商業│ 119,618│ 265│ 19,080│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35,762│ 966│ 69,55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399,224│ 886│ 63,792│
│ │有限公司(包含原│ │ │ │
│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現金卡債權)) │ │ │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90,235│ 422│ 30,384│
│ │有限公司 │ │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9,097│ 242│ 17,42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20,949│ 712│ 51,26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 10,153│ 22│ 1,584│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 │ │ │ │ │
│總計│ │ 1,803,469│ 4,000│ 2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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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