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楊淯程(原名:楊尚恩)兼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涂德松 被 告 陸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被 告 鄭棉棉 柯怜如 柯杰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被 告 陳恩藩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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