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4年度,6號
PTDV,104,重國,6,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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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   告 楊國東 
      陳雪紅 
      楊淯程(原名:楊尚恩)


法定代理人 柯思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超輕飛行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涂德松 
被   告 陸大衛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鄭棉棉 
      柯怜如 
      柯杰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被   告 陳恩藩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律師
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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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