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2389號
PTDM,107,簡,2389,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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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佑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佑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 ,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不再觸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 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仍未能戒斷惡習,竟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戒除 毒癮之意志力非堅,又其所為足以戕害其身心,易滋生其他 犯罪,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 毒品行為於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 ,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718號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佑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502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 第2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107 年6 月20日 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7 月27日23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 德協路高速公路下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利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 次。嗣經警於107 年7 月30日9 時40分許,在屏東縣 鹽埔鄉新圍村自治街9 之1 號處盤查,並同意為警採尿送驗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佑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又其經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等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辦理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里偵 查00000000)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 驗室107 年8 月9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里偵查00000000)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佑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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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