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慕謙
邱麒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8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慕謙、邱麒志竊 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