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3號
PTDM,107,原附民,3,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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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朱玉花
被   告  顏欣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原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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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