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國興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國青 住台北市○○○路○段一0七巷五弄二五
被 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影響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
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九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七號刑事判決
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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