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延收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張家珍 現任職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
相 對 人 TRAORE MAHMOUD(幾內亞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ORE MAHMOUD延長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定:「續予收容期間屆 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 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 容」;又行政法院認延長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延長收 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停留,符合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 2月12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後 因仍具上開情形,而經本院於108年2月22日以108年度續收 字第606號裁定續予收容。惟受收容人因相關旅行證件正由 外交部協助辦理中,俟旅文辦理完成後將立即辦理遣送作業 ,故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且在臺無固定住居所,無法 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又其逾期多日始遭查獲 ,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非以收容難以執行驅逐出國。爰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收容等 語。
三、經查,本院於108年04月08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 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 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 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
予收容情形,乃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受收容人應准延長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