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0號
ILDV,108,除,10,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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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貞 
訴訟代理人 呂佳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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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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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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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兄弟五金鑄造廠有限│107年10月6日 │11,576元 │FU0543965 │ │
│ │ │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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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