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7號
ILDV,108,補,117,2019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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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覃華南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覃春美 
      覃玉美 
      覃詩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甘桂香 

被   告 覃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50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以請求分割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
有部分計算:
一、宜蘭縣○○鄉 ○○段00地號面積500平方公尺×8,100元/
  平方公尺×1/5=810,000元
二、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465平方公尺
  ×4,200元/平方公尺×1/5=390,600元
三、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8,800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1,742,400元
四、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4,785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947,430元
五、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3,190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631,620元
六、上開價額合計為4,52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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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