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覃華南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覃春美
覃玉美
覃詩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甘桂香
被 告 覃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2,050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以請求分割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
有部分計算:
一、宜蘭縣○○鄉 ○○段00地號面積500平方公尺×8,100元/
平方公尺×1/5=810,000元
二、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465平方公尺
×4,200元/平方公尺×1/5=390,600元
三、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8,800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1,742,400元
四、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4,785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947,430元
五、宜蘭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3,190平方公
尺×990元/平方公尺×1/5=631,620元
六、上開價額合計為4,522,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