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3號
ILDV,108,補,113,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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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煌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龍鄭憲聰許吉雄施福慶林燈豐、陸
正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12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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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