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江政勳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4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事庭一○六度訴字第四九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 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訴字493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陳述內容,攸關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 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9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