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3號
ILDV,108,司繼,83,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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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孟潔 
聲 請 人 鄭婉玉 
聲 請 人 鄭琇如 
聲 請 人 鄭元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李孟潔鄭婉玉鄭琇如鄭元奎分別係被繼承人鄭
  春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之
  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12月28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鄭春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春榮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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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