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73號
ILDV,108,司繼,73,2019042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王金子
法定代理人 林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次郎於民國107年8月6日死亡, 聲請人林王金子為被繼承人之姊姊,因其依法向法院聲請開 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 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未繳納程序費用一 千元,本院乃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函命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該函業於 同年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程序費用一千元,亦有卷附本院少家科 查詢簡答表可參,是本件聲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