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81號
ILDV,108,司促,1581,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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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GASPAR MARLON GALLO 馬隆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暨應付延滯違約金玖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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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