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GASPAR MARLON GALLO 馬隆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
算之利息,暨應付延滯違約金玖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