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7號
ILDV,108,司促,1557,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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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7號
債 權 人 楊志偉 
債 務 人 吳亮君 


債 務 人 廖呂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廖呂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亮君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 住所為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 統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 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 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 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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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