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靜儀於093年0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2,58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6,7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54元整及違約
金2,4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6,728元整自09
4年12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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