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35號
ILDV,108,司促,1535,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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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靜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靜儀於093年08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72,58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66,7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54元整及違約
  金2,4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6,728元整自09
  4年12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
  之利息,暨以每月6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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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